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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和律师制度——以西德为中心

         

摘要

<正> 欧洲大陆各国的律师制度受各自国家历史、传统的制约,有其各自的特点,不能一概而论。这里,以西德为中心,概述一、二。西德近代律师制度的基础,是一八七八年七月一日的律师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清算了一九三六年莱西律师法中纳粹的集权改革,各个占领区(除苏联占领区外)制定了律师法。联邦共和国于一九五九年八月一日制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律师法,这即是现行律师制度的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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