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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评价范围的重合与竞合法律规范的选择——以规范目的为视角对法条竞合问题的重新审视

         

摘要

法条竞合是多个法条所承载的法律规范评价范围之间出现的重合现象.不同法律规范评价范围之重合根源在于不同法律规范目的的重合.对法条竞合现象的认识及处理,可以规范目的为视角进行分析和解决.在这一视角看来,法条竞合的形式包括两种:复杂(规范目的)法条与单一(规范目的)法条关系,和一般(规范目的)法条与特殊(规范目的)法条关系.法条竞合的处理,属于法律规范选择,而非直接的法律规范适用.为确保规范目的的充分实现,同时也为贯彻“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于法条竞合两种不同形式的处理,亦采复杂法条优于单一法条适用,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适用之规则,但法律有明确规定重法条优于轻法条适用的情形除外.对规范目的,应从立法者意志、法条及不同法条关系、刑法规范之前规范三个方面来加以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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