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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水产养殖中微生物制剂菌株来源与安全性的问题

         

摘要

cqvi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所谓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对兽药的界定,微生态制品也是属于兽药,无疑也是应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制品。

著录项

  • 来源
    《当代水产》 |2020年第12期|71-73|共3页
  • 作者

    陈昌福;

  • 作者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 武汉 43007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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