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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时代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新样态及其规则完善

         

摘要

格拉斯哥气候变化大会批准了《巴黎协定》第六条全球碳市场规则框架,标志着国际气候法律制度进入新阶段,全球气候治理进入“行动转向”的碳中和时代,这一治理特点也得到沙姆沙伊赫气候大会的进一步确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引气候行动并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核心原则,其发展可归为两个阶段:一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下的“南北国家二分法”阶段,二是《巴黎协定》及实施细则下的“国家自主贡献”阶段。为了促进碳中和目标实现,鼓励更多主体参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趋向灵活性、程序性、动态性的同时,也引发了内涵模糊、属性不明、制度缺陷等问题。基于“原则—规则”理论,碳中和时代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需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重释其内涵,调适其实施标准,建构其保障制度。在此问题上,我国应当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捍卫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及其法律属性,加快《应对气候变化法》的立法进程并完善碳市场规则,助力实现碳中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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