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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类型化条款适用研究

         

摘要

文章根据我国既往研究与案件,探讨适用第十二条三项类型化条款。适用第一项,应分别考虑插入链接与目标跳转的行为手段、行为效果,评估插入的链接、弹出的新页面对经营者原页面的影响程度。适用第二项,“误导、欺骗”指足以使用户作出错误认识的行为;“强迫”指明确违背用户意志,致使用户被动接受的行为;“修改”指致使用户对产品或服务作超出用户可接受程度的一切改动;“关闭”指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重启功能被取消;“卸载”指产品或服务被从设备或系统中移除。第三项“恶意不兼容”包括:存在行业惯例,行为人违反行业惯例;经营者对行为人存在依赖关系,行为人滥用优势地位。除此以外,市场主体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兼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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