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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分权制衡视角下《立法法》的完善

         

摘要

《立法法》明确区分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主体,体现了央地立法权之制衡关系,基本遵循了分权制衡的法治精神。然而,其现有架构,却存在忽视每一层级地方立法主体的多元性以及地方立法主体之间的协作,缺失一种可以抗衡上一级立法主体不平等分配的地方立法权以及"地方立法联合"等相关的制度安排。在省、市级立法主体扩容、立法主体权限扩大之后,市级地方立法主体之间不仅未建立起横向制约关系,还缺乏制约省级立法主体的权力。因此,检讨我国央地分权的制衡关系和"地方联合立法"、"立法权力任性"等诸多立法实践中的问题,意味着《立法法》尚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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