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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下司法介入公司利润分配研究

         

摘要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是依法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司法介入公司利润分配不完善,不仅会打击国内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还会影响国际投资者对投资地的选择,公司本身也会面临很多不可控的损失和风险.但利润分配是公司作为法人的自治事项,司法介入利润分配时应秉持谨慎谦抑的态度,在以公司自治原则为指导的基础上,遵循公司正义原则,并借鉴美国的商业判断原则来限制司法介入公司利润分配的界限.在法律层面上,一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标准和情形采取概括和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明确“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为公司的损失而不是股东股权所对应份额的损失,并且规定损失数额的下限;二是规定股东享有延期利润分配赔偿的权利;三是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打破“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采取初步证据由中小股东提供,其他复杂证据由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提出,对于公司可分配利润数额的举证,采取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提出合理怀疑,再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的方法.在政策层面上,政府应尽快颁布《企业利润分配指引》,促进企业和股东提前进行利润分配规划,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和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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