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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启动程序一元化机制构建

         

摘要

我国的民事再审启动程序实行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分别都可以启动的三元机制,在民事诉讼制度中,造成了制度之间、权利(力)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冲突,极大地影响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定位和性质.在本质上,民事再审程序应该属于法律监督程序,因此,应当重新审视和构建当前民事再审启动程序,由当前的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三元启动机制转变为检察院单独启动的一元机制.只有这样,我国的二审终审制才能真正保持一个二审程序和一个再审程序这样一种基本制度设计不被异化.也只有这样,民事诉讼程序才能在纠正判决错误,维护法院判决既判力权威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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