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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公司自治

         

摘要

在公司重整程序中,公司自治的本质已逐渐从股东自治演变为司法主导下的债权人自治,此演变具有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基础。在具体制度层面体现为股东自治权利的限缩、表征债权人自治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以及强调司法主导性的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制度。针对我国破产立法相关制度的不足,建议对破产重整申请人、重整计划的制定人、债权人委员会的损害赔偿责任和预防债权人机会主义的措施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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