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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侵权补充责任之反思

         

摘要

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了学校侵权补充责任,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这样的规定却很不明确,没有把补充责任如何承担及承担的范围清楚明白的表述出来,造成了两种不同的解释。解决学校与第三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并且正确理解及适用补充责任,应该结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理论分析责任形态及责任范围,区分过错的大小与原因力的大小。不同的过错应采用不同的责任形态来划分学校和第三人的责任范围,兼采按份责任形态与补充责任形态来处理学校侵权补充责任案件对学校、第三人更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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