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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是习惯法物权?

         

摘要

在中国台湾地区以往的判决中,违章建筑买受人享有“事实上处分权”,而新近裁判近乎认可其“习惯法物权”的地位,该裁判观点颇值得探讨。违章建筑的事实上处分权不包含法律上处分权及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内容,属于不完全的所有权权能。从台湾地区“建筑法”拒绝保护违章建筑的财产权和法律对财产权限制的角度,民法不应当认可违章建筑上的财产权属性,应基于其违法性本质弱化法律保护。同时,占有物返还与占有利益返还分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理论分野。总体上,在请求他人返还占有物时,违章建筑买受人不享有所有物返还、财产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仅得基于占有侵害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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