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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依据到理由——迈向一种实质性的同案同判观

         

摘要

作为司法活动的一项基本要求,同案同判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是作为司法政策的同案同判;二是作为推理方式的同案同判。后一种具有概念上的独立价值,而不是仅成为司法政策的一种通俗表述。指导性案例在司法体制中的定位,既表明参照指导性案例是一项法律义务,又表明参照的内容可以是前案说理中体现的抽象法律理由。指导性案例本身的复杂性也提供了对同案同判原则进行更为抽象化理论建构的可能性,即从作为理由之治的司法裁判过程出发,实质性理由既是判断类案的依据,也构成待决案件裁判的核心理由。实质性的同案同判观不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能深化我们对平等原则的理解,而且在实践上也有助于引导指导性案例的更广泛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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