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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法律定性--以著作权法与专利法的异质性为视角

         

摘要

在机器学习与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在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上如何定性的问题饱受争议。深度神经网络是人工智能自主创作与独立发明的技术实现,还是仍然不能脱离人类预设算法的窠臼?质言之,版权制度的立法宗旨与保护标准都希冀着作品与文化的丰富与“无序”,而在现阶段,无论算法如何精细与高妙,人工智能的工作机理仍然是学习与运用规律、输出确定结果并选择最优方案。这一过程实现的是“无序”到“有序”,其生成成果与版权制度的保护标准相背离,不应具有可版权性。相反,专利制度与版权制度具有鲜明的异质性,专利制度对随机因素的排除与对进步性的追求实现的正是“无序”到“有序”,与人工智能的工作机理不谋而合,使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可专利性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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