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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标的”辨析

         

摘要

传统一体化的诉讼法理论将诉讼标的与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保障实质关联.然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诉讼资格的取得及其诉权的行使不以自身实体权益为前提,原告在公益诉讼中仅具有诉的工具价值,而不具有诉的目的价值,诉讼请求的利益指向与原告并无直接关联,而且原告和被告之间除了诉讼法律关系之外,不存在实体性法律关系.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无法解释并指导环境公益诉讼的成立及其运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对传统的一体化诉讼标的理论产生了重大冲击,但同时也促进了该理论的革新.从美国经验和中国当前实际来看,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在相对化语境下加强和完善诉讼标的在有关诉的合并、重复诉讼以及既判力客观方面的功能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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