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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刃”累积投票制

         

摘要

国有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是优化股权结构,强化中小股东的参与治理,使董事会成为有效的团队。累积投票制作为实现股权平等,实现中小股东参与公司高级管理者选聘的治理机制,由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予以明确,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的上市公司在选举董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具有选举董监事时将表决权集中使用的权利。随后在2005年与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给出了纲领性的规定,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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