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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蠲免(下)——中国历代有关残疾人保护的政治法律制度(四)

         

摘要

<正> 唐宋时期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对残疾人实行的蠲免政策法律等日益完善。 唐代对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的赋役减免作了明确的规定。“京城内鳏寡癃残无告不能自存者,委京兆尹量事济恤,具数以闻”。唐代在授田时也注意到残疾人和老年人,“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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