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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职业性与人民性

         

摘要

法官应具有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特殊品格,这种品格首先表现为其具有专业的法学知识结构和理性经验的职业性,其次表现为具有平民法官意识、法律授权范围内的能动司法、廉洁司法等高尚品行的人民性,一名法官只有兼具职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才能真正称其为一名人民法官,才能真正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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