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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疑难问题研究

         

摘要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简称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丧失请求劳动争议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权利的制度。(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29页。)1995年的《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1993年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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