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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隐私权的宪法建构

         

摘要

数字时代大幅提升了信息的公开化程度,但信息越公开,就越需要隐私.隐私是区隔心理系统与社会系统的缓冲带,可以防止人的心理完全曝光于社会,是人与人格分离的前提,也是社会系统存在的前提.数字时代,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需要重新加以认识.一些看似不具有私密性的个人信息,也可能暴露个人的隐私.对于个人信息,过宽或过窄的保护都不足取,应将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在隐私利益的基础之上,而非简单地进行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二分.中国宪法中的隐私保护,应立足于宪法文本,并通过解释学上的建构,发展出层级化的隐私保护体系.住宅、通信和一般隐私权的建构,需呼应时代发展,与时俱进,进行教义学上的解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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