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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办学校的财产归属

         

摘要

鉴于举办者主体不同、学校类型及其性质的多元,我国民办学校的财产归属权不应该是固定单一的,而应当是多元化的.遵循教育投资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基本原则,纯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财产归属权缺位,但支配权归学校法人所有;投资举办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其财产只归投资举办者个人或企业所有,投资者进而有权获得学校财产经营的全部利润或盈余,学校可以设置分支机构.而混合举办的准营利性民办学校,其财产归属权归出资方混合所有,举办者可以根据合同适度分配学校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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