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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行为主体的刑事定责

         

摘要

在我国宪法的基本框架下,我国的刑法对于各类不同的刑事主体案件有着不同种类的行为定责,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我国基本的法治行为精神进行定性定责。但相对来说在面对刑事主体案件和特殊类型案件时候,基本的刑事定责制度又显得不够完善,在基本的制度理念下,机构侦测所取得的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在刑法基本要求下没有成文法的相对支撑,导致行为定责难以有效的开展,基本的法治刑事体系难以满足。随着刑法机制的基本完善,依据不同行为主体开展刑事定责制度才可以有效的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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