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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与物权相比较

         

摘要

@@ 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人身权一样同属于民事权利,它具有一般民事权利的属性.凡民事权利都是国家授予的,具有排它性,且都具有地域性.由于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所以,对知识产权的特性就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这是它的特征.而物权不具有这样的地域性.例如,甲拥有一支铅笔,从中国带到美国去,美国对甲的铅笔的所有权并不予以剥夺,而是给予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则不同,甲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了某种知识产权,例如专利权,但甲在美国并没有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因此,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这是它区别于物权的特征.笔者认为,甲对铅笔的所有权之所以在美国得到保护,是因为依据美国法律,甲也拥有对铅笔的所有权.财产的实际占有人就是财产的所有人(占有公示);甲对铅笔的所有权并不是依据中国的法律而取得的.所以,有形有体的物从一国转移至另一国不会发生所有权丧失的原因是各国法律对此规定基本相同,即物之所有权不须登记或批准,只需占有公示即可获得.可见,物权一样具有地域性.那么,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误解呢?主要原因是物权的对象与知识产权的对象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正是由于这种区别,就使得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物权的特征.

著录项

  • 来源
    《企业经济》 |2001年第7期|21|共1页
  • 作者

    陈桂枝; 刘嵩;

  • 作者单位

    武汉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武汉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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