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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视野下的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摘要

从1950年到2010年,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三个婚姻法案,基本建成男士平等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但是,三个婚姻法文本中的性别平等并不彻底,既有法定婚龄男大女小等明显歧视女性的条款,更有忽视不同性别的人在经济社会环境中的实际差异而绝对地要求同等履责的所谓“中性条款”,其适用结果不利于女性.未来婚姻家庭立法,应当在承认女性群体在经济、社会、财产等各方面仍弱于男性之事实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差别待遇,适当修正形式平等之不足,追求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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