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农家致富》 >履行赡养义务 不可借口约定

履行赡养义务 不可借口约定

         

摘要

【案例】王某与丈夫张某育有两子一女。张某去世后,长子张甲和女儿张丙都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但次子张乙却始终拒绝赡养。张乙辩称,父亲去世后,母亲与子女签订了分家单,约定每月每人给付生活费200元,冬季取暖费各负担一半等,自己已经按约定履行义务。王某将张乙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乙提高每月给付的赡养费并承担王某后续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的三分之一。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