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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作为证明方法的'排除合理怀疑'

         

摘要

在中国法语境下,排除合理怀疑制度在立法中被定位的"准证明标准"身份过于笼统,鲜有立法将该制度在英美法系下背景下所具有的证明方法意义予以肯定,学术上的讨论热点也不在于此.为使排除合理怀疑制度于中国刑诉活动而言真正具备辅助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的功能,立法活动及司法实务有必要肯定合理怀疑制度作为证明方法的地位,以"个别证据、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的渐进式路径为准,抽丝剥茧地寻找合理怀疑的踪迹,以独立存在、可被抵消的整体式思路进行推理,从而使裁判者形成整体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合理怀疑的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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