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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正>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硝酸铵和氯酸钾安全的管理将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使用,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买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硝酸铵、氯酸钾的流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省国防科工办。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单位必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最终产品列入了国家生产许可证范围)到省国防科工办办理审批鉴证手续(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仍可实行购销合同鉴证做法),凭省国防科工办鉴证的买卖合同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办《爆炸物品购买证》。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经营企业凭《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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