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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保外就医诊断医院的通知

         

摘要

正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12]3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开展医学鉴定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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