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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摘要

<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本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将《北京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本市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迅速,成绩显著,对于提高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水平,保障首都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本市原有的医药卫生体制和运行机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约了新形势下医药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必须进行改革。建立新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这项改革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市政府体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药品监督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和各自职责制定有关配套文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在改革过程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研究解决,积极妥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北京市人民政府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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