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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定标准

         

摘要

cqvip: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界定标准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国务院联合检查验收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制订的《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定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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