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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摘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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