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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法理分析

         

摘要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新<公司法>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尤其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对此,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从法学理念和比较法的角度论述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原因和其意义.笔者认为,新<公司法>规定是合理的,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融资,鼓励社会交易,并能够创造出更大的社会财富,是良法,是现代观念之法.但是,我们从外国的法律制度中也应当有所借鉴,即如果使该法律规定能够更好地贯彻执行,还必须要求人们加强市场经济观念,完善市场机制,建立相应的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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