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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公益诉讼体系的构架

         

摘要

经济公益诉讼作为追究经济法责任的新型诉讼机制,与传统维护私益的诉讼制度相比具有质的差别.因为作为经济法规制对象的经济违法行为其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多数情况下没有明确而具体的受害人,而根据"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的理论,此种情况下的利益损害就得不到救济.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使公众难以接近公益诉讼,享受司法保护,不利于建立完备的公益诉讼制度.本文在借鉴国外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上,从原告资格、受案范围、配套保障措施以及限制措施四个方面提出了关于构筑中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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