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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现阶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的思考

         

摘要

一、安徽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著录项

  • 来源
    《治淮》 |2014年第1期|47-48|共2页
  • 作者

    夏小林;

  • 作者单位

    安徽省·水利部淮委水利科学研究院 2330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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