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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天津的社会救济事业探略

         

摘要

天津地方的社会救济事业肇始于明代的养济院,一直延续到清代的育黎堂、普济堂、栖流所等救济机构。从清末到民国前期,在社会救济领域,官民合作的特征很明显。1928年以后,官办救济事业得到强化,官方救济机构办理得较有起色。地方政府在社会救济事业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执行中央决策,兴办地方救济机构;劝导地方精英助办救济事业;以救济事业作为维护地方安全,救助弱势群体,实施社会控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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