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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人权普遍性的一种证成方式——以“文明相容的人权观”为视角

         

摘要

人权普遍性并非理所当然不证自明的命题,对"普遍=欧美,特殊=非欧美"的观念应当予以澄清,非欧美人权观并不必然等于特殊性,欧美人权观也不必然获得普遍性正统资格,应当把真正能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部分与其他具有欧美特殊性的部分区分开来,立足于多种文明来理解人权。尽管文明冲突不可避免,但只要人类仍抱有继续繁衍下去和对美好生活的希望和渴求,文明冲突就应是可调和的。人权得以被宣示为"作为人与生俱有的权利",其宗旨就在于捍卫人本身的尊严,在于保障和实现全人类物质上和精神上的福祉。为达致人权普遍性,应当秉持一种全面性的人权概念,追求文明相容视域下人权的普遍性,并从制订标准规则的主体、标准规则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权利保障的方式诸方面探寻人权普遍性的方法论,在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强化人权保护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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