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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正>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反映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中资产处置与《办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经国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

著录项

  • 来源
    《产权导刊》 |2004年第7期|59-60|共2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企业体制;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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