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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会计实务

         

摘要

cqvip:一、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营改增全面试点后,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加增值税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核算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需预交增值税的几种特殊情形,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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