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知识产权》 >论“folklore”与“民间文学艺术”的非等同性

论“folklore”与“民间文学艺术”的非等同性

         

摘要

“folkore”的保护诉求之核心是确立知识的团体所有,这一诉求的依据是团体所有的意愿、事实和必要性,与土著民族和传统部族的文化心理和社会结构相关。“民间文学艺术”概念未能揭示团体所有的本质,“民间”一词模糊了团体所有与公有领域的界限。以中文语境的“民间文学艺术”含义作为法律讨论的基础容易误入歧途。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