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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领域

公有领域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9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0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0816篇;相关期刊67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电子知识产权、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暨第十四届年会、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香港中医学会、教育研究基金会2017国际针灸高峰论坛等;公有领域的相关文献由86位作者贡献,包括冯晓青、刘蒙之、卫绪华等。

公有领域—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0 占比:0.83%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3%

专利文献>

论文:10816 占比:99.15%

总计:10909篇

公有领域—发文趋势图

公有领域

-研究学者

  • 冯晓青
  • 刘蒙之
  • 卫绪华
  • 杜爱霞
  • 杨巧
  • 傅钢
  • 劳伦斯·莱斯格
  • 吕淑萍
  • 周翌炜
  • 张若冰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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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爱霞; 冯晓青
    • 摘要: 公有领域资源是衍生新知识、新作品的原材料,是科学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石。但在信息商品化过程中,错误的或欺诈性的版权声明、侵权警告、诉讼威胁、合同及技术措施等不断圈占、侵害公有领域,使本可以为公众免费使用的信息不断地被私有化、被监管、被加密和被限制,挤压了公众对公有领域享有的自由获取和使用权,消解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究其根源,在于我国立法没有确认公众基于公有领域享有的权利,未确认侵害公有领域行为的违法性,更未明确侵害公有领域的法律责任,最终并不惩罚侵害公有领域者以救济和保护公有领域。为了公有领域的可持续性发展,应加强对公有领域的理论研究,并通过立法明确公有领域概念及公众基于公有领域的权利,明确侵害公有领域行为的非法性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为公众基于公有领域享有的权利提供法律救济。
    • 杜爱霞
    • 摘要: 公有领域资源是人类积累的文化宝藏。对公有领域资源的任何侵犯都是对全世界人民自由和多样化表达权利的侵犯。但是,公有领域资源无人看管、无人保护的现象普遍存在。目前,各国对知识产权的管理重点放在了知识信息的私有化方面,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权不断扩张,并逐渐侵蚀到公有领域
    • 李冬云
    • 摘要: 知识产权是推动社会和经济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知识产权犯罪不仅侵害了受害者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实施创新型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效保障知识产权中权利人的利益,有效规避知识产权中的矛盾是知识产权法实施的重要原则.面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有领域就要求立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在法律层面上对知识产权人给予一定约束,以更好的适应经济发展的模式,让知识产权能够引领社会向前进步,发挥知识产权的积极作用,更好的调整知识产权在公有领域的应用.本文分析阐述了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保护相关问题.
    • 梁九业
    • 摘要: 通过对著作权纠纷案件司法裁判文书的梳理发现,公有领域虽存在规范体系缺位的不足,但其作为一种"活的法律"已被广泛适用于著作权纠纷的裁判实践中,即形成了规范体系上的残缺与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适用的二元悖反格局.在公有领域作为著作权纠纷裁判理据的正当性问题上,从法理、规范、经济与道德四维视角进行深入分析,认为公有领域作为著作权纠纷的裁判理据,兼具法哲学层面的自然法基础与功利论基础,符合著作权制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且能够克服传统著作权裁判范式的局限与不足,深化和完善对著作权制度的体系化思维,为实现著作权纠纷司法裁判的妥当性目标引入切实可行的利益平衡机制,有益于著作权保护与公有领域繁荣的协同发展与共同实现.
    • 梁九业
    • 摘要: 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数字技术发展及文化新业态应用所引发的版权领域的关键问题给予了回应,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制度供给与现实需求。但《著作权法》的本次修订对版权实践中“作品使用”限度难以界定的现实问题缺少体系性反思与类型化区分,因而未能实现从结构到全局的重新构造的修法任务。在著作权制度实施中,“作品使用”作为著作权立法价值的基本取向和价值实现的内在驱动,是社会公众之公共利益实现的基本方式。但在著作权表征机制不足的情形下,“作品使用”空间受到了版权扩张、技术措施和司法裁判等因素不同程度的挤压。公有领域机制的引入,为“作品使用”限度的界定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基本标准和侵权抗辩事由,进而有益于实现对“作品使用”限度的体系化界定。
    • 郑晓霞
    •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日趋成熟,人工智能逐渐由弱人工智能时代转入强人工智能时代。强人工智能时代的产生,导致两个新型问题的产生。一是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物是否属于作品,二是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物属于作品的情况下,其权利归属问题。本文着重探讨第二个问题,即对于强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在形式以及内容上能够匹敌自然人且具有独创性的创作作品,权利归属的认定研究。首先通过对生成作品人工智能使用者、生成作品人工智能投资者、生成作品人工智能开发者的理论进行探讨,论证其作为权属主体的不合理性。其次则是以利益归属不明、对自然人生成作品的毁灭性打击角度,论证人工智能本身作为权利归属主体的不合理性。最终,主张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不应当归属于以上四方任意一方,而应当进入公有领域,才能够最大化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持续发展。
    • 杜爱霞
    • 摘要: 数字媒体平台的先天优势使其具有推动公有领域具体化、系统化、全面化、开放化、可获取化、可使用化及无成本(或低成本)化的作用.但我国缺乏以公有领域建设为主旨的媒体平台,少数附带此功能的媒体规模小、资金少、专业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低,传播的公有领域资源单一,或混杂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我国应借鉴国外媒体传播公有领域资源的经验,明确媒体传播公有领域的目标,通过组建我国公有领域发展项目、构建媒体组合、链接国外相关媒体等方式扩大传播规模,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媒体资金问题,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公有领域资源传播服务.
    • 吴盼达; 肖雨露
    • 摘要: 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图书馆数字化提供了可能,但是在图书馆数字化过程中会产生各种著作权问题,本文对图书馆数字化过程中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运用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运用技术措施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组建数字图书馆共同体等措施,以期避免产生著作权纠纷,更好的推动图书馆数字化.
  • 9. 专利捐献原则的法理分析 北大核心 CHSSCD CSSCI
    • 陈聪
    • 摘要: 按照专利捐献原则,专利法不保护在说明书中公开但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捐献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是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动态平衡的结果.从法哲学上看,捐献原则体现的是一种矫正正义.从功能上看,捐献原则保护了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确保了专利的公开功能,并维护了专利保护范围的稳定性.捐献原则可以在制度上证成公有领域的正当性.
    • 孙可佳
    • 摘要: 随着知识与科技的进步,版权制度逐渐完善,但公有领域不断缩小.版权制度调和了私人权益和公共利益;公有领域保护了公共利益,确保了社会公众的知识参与,有利于构建哈贝马斯理论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有益于版权制度发挥良好作用.具体考察情况尤为复杂的电影版权领域,我国电影版权作品在创作和传播使用中的法律依据繁多,出现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状况.对比欧美发达国家、版权大国,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仍需完善.如何平衡权利限制与公有领域保护,我国电影版权制度该如何完善,需要公共领域理论和内涵予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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