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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正义

矫正正义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2年内共计8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伦理学(道德哲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4篇、专利文献21425篇;相关期刊80种,包括伦理学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西部法学评论等; 矫正正义的相关文献由97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利乐、吴元国、朱奕奕等。

矫正正义—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4 占比:0.39%

专利文献>

论文:21425 占比:99.61%

总计:21509篇

矫正正义—发文趋势图

矫正正义

-研究学者

  • 刘利乐
  • 吴元国
  • 朱奕奕
  • 王睿倩
  • 王福友
  • 郭锐林
  • 阳庚德
  • 丛淑萍
  • 乔纳森.沃尔夫
  • 云建芳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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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千陌; 刘卓红
    • 摘要: 自由主义内部左右派之间,在有关“再分配”的实践合法性这一问题上,并非如通常意见所认为的那般水火不容。事实上,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者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的自由主义者,可以分别从各自不同的理论预设达成对“再分配”在实践领域的某种一致。问题在于,这种一致性仅仅是一种貌合神离的一致,其背后隐藏的是有关自我观念的本体论分歧。本文以诺齐克作为立论根基的自然权利学说,重构罗尔斯的契约论架构,以揭示这一本体论分歧,并且表明,争论双方均无法完成从本体论到实践哲学的完整证成,这是由他们共同使用的主体性论证模式决定的。若想克服自由主义在分配正义问题上的理论困境,有必要寻求一种非主体性的论证模式。
    • 陈旭; 郭栋
    • 摘要: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发展的底层逻辑也在悄然置换,共同富裕开始加快实施。法律可以助力共同富裕有序平稳地推进,共同富裕也在生产正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三个层面对法律提出了体系性的价值要求。生产正义是共同富裕对法律的第一要求,构成了法律正义的基底价值;分配正义是共同富裕对法律分配制度提出的中心要求,构成了法律正义的核心价值;矫正正义是共同富裕对法律的兜底要求,构成了对前两种正义内涵的必要保障。整合上述正义体系,并通过科学设计将其注入法律的规范构造,再经过法律的有效实施,才能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制度支撑。
    • 胥纳
    • 摘要: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如何统一于侵权法之下是侵权法走出理论困境和制度危机的关键所在。经济分析法学和矫正正义理论是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内部统一性问题研究最具有说服性的两种理论。经济分析法学适应了特定时代对侵权法制度的要求,但经济分析一味追求效率价值,将有效性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反而忽视了人类自愿共同生活的根本前提和文明社会的根本性准则。德国学者J.Esser主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分别与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相匹配,但分配正义对无过错责任的论述将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割裂在不同的具体正义之下,打破了侵权法体系原有的融贯的逻辑结构。矫正正义才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统一性所在。虽然矫正正义论本身因为其内容的抽象性在对侵权法进行具体解释时仍存在很多局限,但其对侵权行为的双边性结构和实质正义的阐述仍然是对侵权法理论问题最有力的解读。
    • 季虹
    • 摘要: 环境破坏行为的集体性、后果的潜伏性、累积性,造成追索个体责任的困境,逐渐演变为“有组织不负责”的实践现状。造成突发性环境事故并引发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的主体多为公司等集体组织,公司的决策系自然人意志的集中体现,然而在追究环境责任时遗漏单位内部成员诸如股东、董事等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责任将加剧责任虚置风险。赔付金额难以到位的现实状况反映出责任分配的偏失,故可以通过积极探索企业中的个人责任来完善环境责任制度,具体可通过构建管理人员的“积极责任”“不作为”责任等制度来修正当前个人责任缺失的局面。
    • 韩非彤
    • 摘要: 以责任主体的不同选择为争议肇始,有关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难以达成基本共识。颇具热度的人工智能拟制人格制度无法破除路径依赖,难以走向现实的制度;要求智能汽车用户承担集体责任或是个人责任,都会导致侵权责任法的补偿与威慑功能无法同时实现;唯有以生产者作为责任主体,不仅能使事故成本的总和最小化,而且能够在企业内部形成有效的补偿机制。然而,以生产者作为责任主体的产品责任,无法与原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持司法适用效果的一致。由此,对产品责任进行修改或者提供新的归责模式将是规制进路的探索方向。
    • 王雷
    • 摘要: 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正义也应当是民法的最高价值.民法哲学正义观回应民法规范"为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是民法中的"法理".民法典总则编的正义观是民法典正义观的缩影和集中展现.我们应当否弃民法矫正正义一元正义观,树立多元正义观.民法典总则编的正义观并不简单等同于矫正正义,还包括回报正义、公道正义、分配正义、程序正义和代际正义,展现为多元正义观.回报正义在交易生活领域对应交换正义,在非交易生活领域体现为友爱平等观.与回报正义相对应,矫正正义主要对非自愿交易行为进行规制,以矫正因非自愿交易行为所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状态,具体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回报正义与矫正正义均建立在行为人出于自己意愿的行为基础上.民法典总则编公道正义观是对矫正正义观的必要补充.民法典总则编中的正义观以交换正义和矫正正义为原则,以公道正义为补充,以分配正义为例外.民法典总则编还借鉴了公法中的程序正义观和代际正义观,以促进团体生活有序和妥当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 赵大千
    • 摘要: 在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侵权责任编背后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呈现多元论与一元论的激烈争论.这些争论的立法选择需要深入阐释特定时空下侵权责任的正当性基础.传统侵权责任以古典矫正正义为基础建构起一套独特的私法损害救济机制.该制度在现代社会遭遇分配正义理论和法律经济分析的强烈冲击,无力为无过错归责原则、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提供正当性解释,侵权责任多元正义观一度兴盛,冲击了民法内在的一致性逻辑体系.道德哲学家们重新阐释和发展矫正正义理论,为现代侵权责任建构统一的正当性基础.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现代矫正正义是唯一的正当性基础,但基于中国国情考虑,也保留和完善了高空抛物责任和公平补偿规则作为权宜性条款.
    • 蒋成旭
    • 摘要: 近年来,司法实践强调行政赔偿应体现对行政违法的"惩戒"。损失填补和违法预防是行政赔偿的两项基本功能,但固有的制度局限使得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足够弥补,同时行政违法也得不到应有的威慑和预防。法院以"惩戒"为正当性基础突破制度局限,从而实现损失填补和违法预防功能,这一做法值得肯定。但制度功能的视角不能为"惩戒"现象提供恰当的解释,要真正理解其制度蕴意,需着眼于"惩戒"的道德哲学内涵。矫正正义是行政赔偿的哲学基础,损失填补和违法预防的效果是通过矫正正义的实现来达成的。矫正正义的哲学基础和侵权责任的制度定位能够为"惩戒"提供最恰当的解释。法院强调"惩戒",反映了对行政赔偿在个案中实现矫正正义的期待。行政赔偿真正"惩戒"的应是过错,行政赔偿应回归侵权责任的制度定位。
    • 阳庚德; 张俊韬
    • 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继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改“分担民事责任”为“分担损失”并无实质意义。因为无论被告分担的是“民事责任”还是“损失”,本质上都是法律强制将没有契约关系的原告所遭受的损失移转给被告承担,这其实就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我国公平分担损失的适用会导致恶劣的价值导向,其根本原因在于:该制度抛弃了作为侵权责任正当性论证必要条件之一的矫正正义,纯粹基于“损失分担”之类的功利考量而设置,缺乏正当性基础。大部分适用公平分担损失的案例,都可以且应当由过错责任制度处理;极个别确实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制度处理的,也可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实现救济受害人的制度目的。因此,公平分担损失制度实无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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