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12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10篇、会议论文11篇、专利文献419篇;相关期刊632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第三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第16届中国医院管理学术年会、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等;过错责任的相关文献由1173位作者贡献,包括杨学友、杨立新、张杰等。
过错责任
-研究学者
- 杨学友
- 杨立新
- 张杰
- 邝飙
- 万曙春
- 于林洋
- 任晓刚
- 何再涛
- 侯林萍
- 刘刚
- 刘小宁
- 刘文杰
- 刘昆岭
- 卢进伟
- 史晓娟
- 吴晓明
- 周娅
- 周岸鹏
- 周新军
- 喻志耀
- 复林1
- 孙悦
- 孙悦1
- 孙成良
- 宗学军
- 尹祖光
- 廖兰春
- 张亮
- 张伟森
- 张庆东
- 张慧
- 张磊
- 张颖
- 彭容
- 徐峰
- 朱秋琦
- 李云峰
- 李刚
- 李婷
- 李欣宇
- 杨华兴
- 杨圣坤
- 杨帆
- 杨惠文
- 杨福军
- 林建伟
- 格哈特·瓦格纳
- 梁天宁
- 樊晓军
- 焕余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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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
王俊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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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条款2.1和2.2规定:认定兴奋剂违规时,无需证明运动员的意图、过错、疏忽或明知使用;换言之,认定兴奋剂违规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由此,普遍认为兴奋剂违规归责秉承“严格责任”原则。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将条款2.5中的“篡改”定义为故意行为,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是构成条款2.5下兴奋剂违规必不可少的要件,在认定违规时必须予以考虑,致使严格责任与条款2.5发生冲突。分析条款2.5的目的、构成要件以及适用实践,将其确定为“过错责任”或更为恰当,严格责任也因此表现出被逐步限制的趋势。但条款2.5在当前的规则体系下适用过错责任,还存在着“故意”的概念不明确、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处罚规则衔接不力等问题。有鉴于此,应明晰与过错责任相关的概念、加强条款2.5与处罚规则的衔接,使兴奋剂违规的归责原则在适用上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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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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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如何统一于侵权法之下是侵权法走出理论困境和制度危机的关键所在。经济分析法学和矫正正义理论是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内部统一性问题研究最具有说服性的两种理论。经济分析法学适应了特定时代对侵权法制度的要求,但经济分析一味追求效率价值,将有效性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反而忽视了人类自愿共同生活的根本前提和文明社会的根本性准则。德国学者J.Esser主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分别与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相匹配,但分配正义对无过错责任的论述将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割裂在不同的具体正义之下,打破了侵权法体系原有的融贯的逻辑结构。矫正正义才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统一性所在。虽然矫正正义论本身因为其内容的抽象性在对侵权法进行具体解释时仍存在很多局限,但其对侵权行为的双边性结构和实质正义的阐述仍然是对侵权法理论问题最有力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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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娇娆;
彭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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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和普及率逐年上升,交通事故案件发生率越来越高。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对于损伤参与度审理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存在不同法院持不同理解并作出不同裁判的情况,因而审判模糊地带常有。即便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作为参照,但相应案件审判仍有适用困境。国内外对损伤参与度都有一定研究,但学术观点与实践应用存在较大脱节,造成具体案件适用困难,影响司法权威。损伤参与度可参照国外“蛋壳脑袋”规则进行适用,完善损伤参与度的法律标准,出现低损伤参与度、多次出入院情形时,法官也应具体考虑相应情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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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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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产中介作为促成双方交易、提供专业信息咨询和居间服务的居间方,需对交易的可行性和安全性提供专业意见和必要审查,即居间方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房产中介安全保障义务中的审慎核查义务的边界存在争议,对购房人和中介各自应该承担的注意义务和过错责任存在模糊与混同。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认为房产中介作为专业居间方,未尽必要的审慎核查义务而导致买卖双方利益受损,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不真正连带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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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钰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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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涉野生动物犯罪是应该适用严格责任,还是适用过错责任,仍是一个有争议的课题,本文从犯罪经济学角度,通过构建社会总成本模型,探讨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涉野生动物犯罪的可行性.严格责任比过错责任更具威慑力,但其也存在缩小执法空间、增加司法成本和导致企业外流等缺陷.本文认为,采取严格责任原则虽然增加了犯罪惩罚的概率和刑罚严厉性程度,有效遏制了犯罪,但会导致社会总成本大大增加.因此,我国目前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条件时可以适当引用严格责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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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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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争议由来已久,各地法院裁判路径不一,尤其是最高法院相继在"PRETUL"案、 "东风"案、 "HONDA"案三起案件中先后不同的态度,进一步引发理论和实务界的讨论.探究裁判不一背后的症结,主要是商标法体系内要素互涉、文义解释的有限性、视角选择待明确等.为纾解这种僵局,可以考虑层次化递进式研判、要素区分化认定、综合衡量社会效果方面提供一定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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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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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条文并没有赋予平台自治的空间,但是平台自治的需求已经"凸显".免责条款理论表面上能保障平台自治,但是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归责条款理论是我国的通说,其扼杀了平台自治的空间,司法实践对此虽有调和,但是难以济事.我国的"通知—删除"规则系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其在性质上仅仅是行为标准.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违反"通知—删除"规则的情形并非侵权的充分条件.事实上,这一行为标准的违反在侵权法上的意义仅仅作为主观过错的证据,电商平台可以反证其不具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亦有区别对待"通知—删除"规则的违反和侵权之认定的做法.明晰此点方可保障平台自治,同时亦实现电商平台对用户监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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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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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营运机动车的使用人主动邀请或者允许其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这是有利于构建友好和谐社会的行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法定减责适用于好意同乘,但相关条款并没有完全明确好意同乘的内涵和适用规则等内容,在今后具体适用中还需要明确相关条款的适用范围、归责原则以及致损时的赔偿范围等,综合社会普遍理性、法律政策、司法实践等考量法定减责的幅度,以更好理解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好意同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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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晏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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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前财产保全既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关联,同时又平衡了保全双方之间的利益。近几年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不断增多,诉前保全本身具有应急性,难免可能会导致保全错误,具体包括:在实践中法院脱离诉前财产保全程序的设计初衷,缺少必要性审查;因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而导致最后认定数额差异较大;相关法律条文不够清晰,使法官在判断的时候有所差异;鉴于此,为推进诉前财产保全程序的有效运行,应当细化相关法律条文,限定相关模糊词语的范围,展开具体内容;同时法院应坚持程序设计的初衷,做好诉前保全的必要性审查;对于特殊类型的案件可根据申请人的主观恶性和申请的数额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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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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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家对吗啡使用的共识,其证明力远远低于药品说明书.吗啡超说明书用药属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患者举证为:(1)大前提是吗啡说明书,即吗啡有呼吸抑制的副作用,慎用于有呼吸困难的病人;(2)小前提是本案事实,病人呼吸困难连续使用吗啡,病人最终死亡;(3)结论为医疗机构的超说明书用药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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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筠筠;
孙阳
- 《第三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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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商务产业迅猛发展的同时,著作权问题也困扰着平台服务商.如何正确看待服务商的法律地位和应该承担的责任,文章认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在网络交易中处于中立的第三方地位,在网络用户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服务商承担的是间接责任.这是一种过错责任,需要服务商具备"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要件,并明确了认定主观要件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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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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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多数人侵权理论对于连带责任的解释包括了各种形式的主观关联说、客观关联说以及折中学说.但限缩连带责任的趋向在当代是非常明显的.在复合因果关系视角下对国内外共同关注之案型的类型化分析表明,决定多数人侵权责任分担机制的核心理论主要涉及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共同预见理论以及相应责任的形态.在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14条所确立的基本体制下,多数人侵权领域应当建立起一个包含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以及多种混合责任形态在内的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度的责任分担机制.本文研究主要限于过错责任领域,对于无过错责任领域的多数人侵权责任,考虑到其归责基础的特殊性以及责任范围的法定性(往往有法定上限),并不适宜与过错责任领域的多数人侵权责任混为一谈。但本文的研究对于发生在无过错责任领域的多数人侵权责任仍然具有参考意义,比如属于择一因果关系或者累积因果关系范畴的,仍可适用连带责任。但在其他情况下,比如数个无过错责任共同导致的损害,对于无过错责任人应适用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还是混合责任呢?再比如损害系—侵权人的无过错责任与另一侵权人的过错责任共同所致,则是否可以类推适用上述过错责任领域的相近规则呢?这些问题尚须结合不同类型的无过错责任形态的规范目的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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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友军
- 《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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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侵权法上,生产者负有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包括狭义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和警示、召回等反应义务,它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次类型.在我国该义务的主体应当限于最终产品的生产者、零配件的生产者、拟制的生产者和准生产者.该义务的确定应采个案判断、综合判断等原则.生产者还应当对特定类型的、他人的附属产品负有此种义务.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产品存在发展缺陷时其具有较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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