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3年内共计31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体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13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464篇;相关期刊223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1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公平责任的相关文献由334位作者贡献,包括毛东恒、罗红艳、赵毅等。
公平责任
-研究学者
- 毛东恒
- 罗红艳
- 赵毅
- 何霖
- 尹志强
- 张学军
- 田侃
- 于东莉
- 任晓燕
- 冯德淦
- 冷传莉
- 刘力
- 卢进伟
- 周琳
- 季卫东
- 宋小娟
- 张民安
- 曾清河
- 李挺
- 林泰松
- 王燕君
- 王竹
- 王红艳
- 虞凯
- 许肇鹏
- 贾曦
- 邵六益
- 邹雄
- 郑迪予
- 马苑春
- 习庆凯
- 于兆燕
- 付一耀
- 任景龙
- 何姝
- 何庚檑
- 何志1
- 余亮亮
- 余亮亮2
- 余小伟
- 侯林萍
- 侯海燕
- 党延珍
- 关亚冬
- 冉伟
- 冯严严
- 冯德凎
- 刘少夫
- 刘巧丽
- 刘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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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玖灵;
张维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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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逻辑分析法、数理分析法、文献资料法等研究方法,研究民法典视角下体育运动风险的公平损失分担问题,结论:(1)体育运动风险的发生常常伴随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权的完整和自由的侵害,在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消极影响的同时,也会大大削弱人民群众后续参与体育运动的意愿;(2)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规则之适用情形的认定存在一定分歧,进而在相似案例中出现不同判决的现象,这显然不利于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平等观念的推广;(3)“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往往意味着受害人对全部损失的承担,这将置其于巨大的风险泥潭之中,不利于对受害者损失的救济。建议:(1)明确《民法典》第1176条和第1186条的适用情形;(2)合理引入保险机制,为大众体育运动保驾护航;(3)强化风险提示,把好体育运动风险的第一道关口;(4)加强体育运动风险教育,提高全民体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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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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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对文体活动中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和对公平责任适用范围的严格限制,体现了法治理念的进步和对体育精神的尊重。但在相关侵权纠纷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自甘风险规则和公平责任的适用关系存在争议。在梳理两者的基本内涵和立法轨迹的基础上,通过对具体条文的解构和案例的实证分析,提出完善文体活动致害责任分担的建议:原则上不能同时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与公平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当直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并且可以类推适用的方式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在导致当事人致死的极端案件中,则要保留公平责任的适用空间,肯定其背后所体现的矫正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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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锦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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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迅猛发展,无人驾驶汽车颠覆传统机动车侵权责任中的人车关系,“驾驶人”变成车,无法适用以人为中心的传统侵权责任规则。在既有侵权法制度内适当改变侵权责任分配规则,以保障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和促进技术的发展。确立以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为中心多元归责原则体系,结合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由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生产者、使用者、第三人、过错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高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救济效率,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等配套措施,维护受损害方的权益,分散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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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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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平责任一直以来备受争议,围绕公平责任的讨论和研究亦层出不穷。但是纵观对公平责任的研究,虽存在很多公平责任的适用研究,却鲜有全面分析当下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适用现状的文章。本文旨在通过全面分析公平责任的适用现状,为之后公平责任的理论研究提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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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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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平责任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中一直秉承的侵权法律体系的损失分担规则。公平责任的性质、适用前提、适用情形、功能及适用限制素来皆有争议,在《侵权责任法》的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诸多问题,而立法者依然肯定其存在的价值,并规定在《民法典》第1186条之中。主要变化在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对公平责任的规定采取的是“一般性规定+选择性适用”的立法例,而《民法典》采取了“一般性规则+封闭式例举”的立法例。但是,这样的转变并不能完全冲破适用公平责任的困境,亦不能解决其滥用的风险。只有通过分析公平责任的法律属性,以此为线索找到其被滥用的根本原因,再在此基础上探索正确的适用办法才能冲破其适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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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逸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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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为保护见义勇为救助人的利益制定了双轨并行的救助人求偿规则,但在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九百七十九条时在责任性质和法律后果上存在不同。适用第一百八十三条,受助人承担的是公平责任,救助人可以向受助人请求适当补偿;适用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管理人可以向受益人请求适当补偿。本文认为,基于在救助人救济的问题上第一百八十三条发挥着兜底的作用,应区别第一百八十三条与第九百七十九条的法律效果;法官应采取内部控制和外部酌减相结合的方式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如无必要不得行使外部酌减权;应加大公力救济力度,以补充现有求偿规则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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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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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186条对《侵权责任法》第24条作出重大修订,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取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力图解决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民法典》的这一修订引发了新的争议和困惑,未能实现预期的立法目标。学者就第1186条所指向的“法律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法官对第1186条的适用也依旧混乱。囿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以“法律的规定”严格限制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不符合复杂的现实需要,要求法官谨慎适用该条款的同时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才能真正发挥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矫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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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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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186条为公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相比于《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其既有变化之处,也有不变之处。变化之处体现为,第1186条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使该条由请求权基础转化为引致性规范,并极大缩减了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不变之处体现为,公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被保留且承继了除变化之处以外的条文措辞,保持了公平责任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并继续对公平责任具体性规定的认定及适用构成限定。《民法典》中的公平责任,仅体现为第182条、第1190条中的“适当补偿”。公平责任基础性规定的保留,为未来公平责任具体性规定的创设留有可能,但具体性规定的创设应受创设机关、规范位阶和创设条件上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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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佐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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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中的自甘冒险规则采完全抗辩模式,宜从适用领域和构成上限制和明晰其适用范围."文体活动"应限缩在具有竞技性质的文体活动,且损害在竞技过程中现实发生,排除健身、休闲、娱乐等性质的文体活动.自甘冒险规则中的"风险"是指公开且明显的固有风险.观众仅承受风险却并未制造风险,故自甘冒险规则对其不应适用.自甘冒险规则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过失相抵规则不能完全替代自甘冒险规则.不符合自甘冒险规则适用范围的其他"明知危险而仍然冒险"行为可以按照过失相抵规则、侵权法归责原则处理.《民法典》第1176条明确排除了公平责任在自甘冒险活动中的适用,这将深刻改变既有司法实践一般经验.为了弱化自甘冒险的完全免责效果,受益人在风险活动中分担损失具有合理性.在《民法典》第1176条的价值导向下,对活动组织者的认定应从严把握,不可作为责任的"兜底"主体;由于自甘冒险活动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因此活动组织者对该行为人不再享有追偿权.虽然违反运动规则不能等同于违反法律规则,但从违反运动规则的方式、程度、频次、后果等可以综合确定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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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智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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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可被视为特殊的紧急无因管理,其行为主体为自然人.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无法定的义务,在主观上具有保护他人权益的目的,并在客观上实施了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救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与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无因管理条款与见义勇为条款,条款分别规定了侵权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补偿责任.但我国受益人补偿责任制度仍存在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不明确、受益人补偿范围模糊的问题,进而出现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案不同判"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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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诚
- 《2011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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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理论界,除少数学者否定公平责任存在空间外,大多数学者一般都认为公平责任方式有一定或独立的适用空间.确定公平责任方式是否真的有其适用空间,怎样合法理、情理的适用应当从立法例和司法实践中去判断,也就是要指出在某个条款的适用中存在着公平责任的认定理由,或者在某个司法判决中适用公平或衡平的理由认定了责任,这种分析方法是客观的务实的,对今后的司法审判实践具有指导借鉴意义.rn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传统法律思维是一种以追求概念为目的的抽象化思维,对公平责任的规定亦是如此.当抽象的成文立法因其存在的弹性空间大、适用范围较广,不足以掌握某种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时,可以采用类型化的思考形式.在司法方法论中,类型化思维所要求的是寻求对个案中所透露出来的事实进行类型化处理,以使个案规范以及一般法律规范与活生生的社会现象保持持久的联系.公平责任作为损失分担的一种责任形式,散见于法律条文中,适用时没有统一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本文试从公平责任的涵义、国内外立法考察入手,归纳了公平责任的法律价值和适用前提,在符合这些前提条件的基础上,对我国关于公平责任的适用规定采用案例引用说明的方式进行类型化分析,尝试运用个案类型化的思维方法去展现公平责任存在空间及探讨其适用的问题.最后根据客观需要考虑的一些情况以及法律发展规律,总结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在具体应用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并希望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以更好的为裁判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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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海阳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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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关于第24条的理论研究与司法适用脱节严重,无法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在司法适用中,该条面临的主要问题并非"实际情况"的难以确定,而是其适用范围未能得到妥当限制,需对"行为人"与"对损害的发生"进行限缩解释.对其解释应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及公平的目的,并妥善处理与其他具体规则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该条按照一定的适用逻辑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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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海阳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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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关于第24条的理论研究与司法适用脱节严重,无法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在司法适用中,该条面临的主要问题并非"实际情况"的难以确定,而是其适用范围未能得到妥当限制,需对"行为人"与"对损害的发生"进行限缩解释.对其解释应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及公平的目的,并妥善处理与其他具体规则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该条按照一定的适用逻辑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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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海阳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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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关于第24条的理论研究与司法适用脱节严重,无法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在司法适用中,该条面临的主要问题并非"实际情况"的难以确定,而是其适用范围未能得到妥当限制,需对"行为人"与"对损害的发生"进行限缩解释.对其解释应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及公平的目的,并妥善处理与其他具体规则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该条按照一定的适用逻辑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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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海阳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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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关于第24条的理论研究与司法适用脱节严重,无法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在司法适用中,该条面临的主要问题并非"实际情况"的难以确定,而是其适用范围未能得到妥当限制,需对"行为人"与"对损害的发生"进行限缩解释.对其解释应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及公平的目的,并妥善处理与其他具体规则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该条按照一定的适用逻辑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