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18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科学、科学研究、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33篇、会议论文35篇、专利文献1813篇;相关期刊518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4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等;专利侵权的相关文献由1129位作者贡献,包括程永顺、管荣齐、张玲等。
专利侵权
-研究学者
- 程永顺
- 管荣齐
- 张玲
- 闫文军
- 刘强
- 李晓秋
- 王伟
- 王廷廷
- 骆俊峰
- 吴玉和
- 姚志伟
- 李莹
- 沈一萍
- 袁晓东
- 陈静
- 丁锦希
- 冯剑明
- 刘俊焕
- 刘明江
- 刘迎春
- 吴敏
- 姚瑶
- 姚维红
- 张剑锋
- 张勇
- 张广良
- 张晓都
- 张韬略
- 李黎明
- 杨子江
- 杨慧玫
- 殷宗萍
- 王宝筠
- 王政书
- 王琪
- 王雷
- 田力普
- 祝建辉
- 邱国侠
- 于文波
- 任忠萍
- 何建敏
- 余秀宝
- 余露
- 傅新宇
- 冯晓青
- 冷奇奇
- 刘建芳
- 刘影
- 刘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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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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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方式,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得到了迅猛发展,而随着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的摩擦也日益增多,其中尤以专利侵权最为棘手。本文通过对一则跨境出口专利侵权案件的详述,分析专利侵权产生的原因及风险,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后续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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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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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同时,电商平台专利侵权案件频发,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由于我国没有专门处理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纠纷的法律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通知”的认定,法院只是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基于此,本文依据民法相关理论对合格通知的法律性质及构成要件、合格通知的要件取舍判定方式以及合格通知争议解决方案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案例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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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景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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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有的中药复方专利侵权案件中,大部分情况是侵权人通过研究专利权人的申请方案,将其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或改变,使两者在表面看起来似乎并不相同,但实质上却是等同的技术方案。这种做法不但严重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和社会公正的维护。等同原则是判定中药复方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之一,完善等同原则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适用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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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枫;
吴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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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常来说,专利侵权警告可以是专利权人在发现他人有侵权之嫌时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但这也可能成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双环案”和“理邦案”反映出目前我国专利侵权警告行为的正当性判断标准还不够明确。专利侵权警告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对其正当性判断应当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为基础,从证据要件和内容要件入手,将注意义务作为审查标尺,从而进一步完善正当性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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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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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侵权警告函是专利权人排除权利行使不当妨碍,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行使方式,同时也可以成为打击竞争对手,妨碍市场竞争秩序,获得不法利益的工具。专利侵权警告函规制规则设计涉及权利行使自由与市场竞争秩序两种法益的平衡,而美国“NoerrPennington原则”及例外法则的法理在该领域的适用,可以为我国提供规制思路和方法参考。对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规制,我国应确立区分合法性分析与适法性分析的两阶段,在不同阶段赋予不同的任务,合法性分析阶段主要在专利法框架内进行权利滥用的构成分析,而适法性分析阶段则在竞争法框架内进行竞争法法律责任的构成分析,并在不同阶段适配设计不同的分析方法和标准,实现对专利侵权警告函的合理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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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雨亭;
李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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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侵权诉讼与企业创新活动密切相关,侵权损害赔偿以经济补偿形式通过改变企业创新回报预期影响企业创新策略选择。构建司法救济社会成本模型与企业创新成本模型,分析法定赔偿下限修改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机理,并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提出的三项法定赔偿下限修改方案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大幅提升赔偿下限能够激励企业突破性创新,但其对侵权的过度威慑将增加创新活动的无谓损失,并产生司法寻租空间;而取消赔偿下限将减少企业对累积性创新的投入,弱化《专利法》的侵权威慑力度,并增加法院裁判成本。在新修订的《专利法》中,3万元赔偿下限能够对企业累积性创新活动产生激励,但亦将导致低质量专利侵权诉讼挤占司法资源。据此,提出优化法定赔偿制度效果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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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勤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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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侵权行为的负外部性为专利权人带来了额外成本,如果仍然坚持填平式损害赔偿,会助长专利侵权之风盛行,不利于我国专利权的保护,不利于实现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有其必要性,有助于解决侵权行为的外部性问题,能够通过增加违法成本威慑潜在侵权人,额外的赔偿还能激励专利权人积极维权与研发,同时辅以专利侵权人相匹配的制裁。但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进一步出台配套细化规定,力求实现该项制度的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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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平;
吴红丽;
李梦景;
陈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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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Bolar例外也称"Bolar豁免",是一项专门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领域的专利侵权豁免原则,其实质是谋求专利权人与非专利权人利益平衡,塑造良性市场竞争环境。我国医疗器械Bolar例外落地实施同样十分重要,我国医疗器械Bolar例外亟待解决其所面临的配套制度不完善以及落地执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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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
王旭燕;
谭雅荷;
张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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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侵权是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重要危机之一,面对侵权诉讼的狂轰乱炸,专利侵权预警工作至关重要。文章将2000—2020年Web of Science核心合集数据库收录的关于专利侵权预警研究的449篇核心期刊作为研究对象,利用Citespace可视化软件从主要发文国家、关键词和突变术语等角度,对全球研究成果进行分析,进而探求专利侵权预警的发展历程、研究热点和前沿趋势,并提出了未来专利侵权预警研究法律制度更健全、情报收集更全面、预警分析智能化等相关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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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秋;
郭沁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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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是否履行注意义务是判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专利纠纷中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重要因素。《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中均设定了“通知—删除—转通知—反通知—转反通知—恢复(终止)”规则,确立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事前预防义务和事后补救义务两大类注意义务。在典型案例中,法官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专利侵权中是否履行注意义务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应当重新构建判定规则:首先,对照注意义务的法定类型确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某种注意义务;其次,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专利权的特性,合理确定通知和反通知的效力,通过审查义务的履行和必要措施的采用来判定是否违反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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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润涛
- 《2017年“互联网法与网络空间治理”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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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2款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侵权纠纷中的“通知与移除”规则,但未包含转送通知和反通知等程序.《电子商务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54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通知与移除”规则,但未对专利权与著作权、商标权进行区分.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属性不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与网络信息存储、搜索和链接等服务功能不同,专利侵权与著作权侵权判断方法和难易程度不同,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纠纷中应谨慎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针对互联网交易平台专利侵权纠纷“通知与移除”规则,《专利法》应与《电子商务法》相协调,明确通知、转送通知、反通知、移除等完整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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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桥民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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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侵权判定的"特征分析法"存在诸多主观因素,主要产生在两个阶段,一是在查明与确定被控侵权客体技术特征的阶段;二是在技术特征分析比对阶段.需寻求科学、客观的专利侵权判定方法.rn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阐明,科学实验是专利侵权客观判定的重要方法之一.如果采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就必然产生说明书记载的有益效果,这一命题成立:又根据逻辑推理,可以得出结论:如果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没有产生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有益效果,则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不相同或不等同,这一结论也成立,可以在专利侵权判断中直接使用;又因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效果通常是可以通过科学实验与分析进行验证.因此,科学实验可以用于专利侵权的客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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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伟;
沈一萍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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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自颁布之际就饱受争议,其中,关于是否应当要求各类网络服务者以及不同被侵害权利类型统一适用"通知一删除"规则,"必要措施"是否仅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问题的理解引人深思.本文通过对该条款在专利侵权领域适用的困境进行分析,讨论现有体制下嘉易烤诉金仕德、天猫案的突破,并论证了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规则的重新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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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文
- 《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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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侵权判断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本文对禁止反悔原则的法律地位、适用前提、适用中的几个问题以及适用例外进行了阐述分析,特别是对禁止反悔原则的法律地位独立性及适用例外提出自己的看法.指出禁止反悔原则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独立适用的原则,用于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不仅适用于等同侵权而且适用于相同侵权,也适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禁止反悔原则也应当存在适用的例外。我国目前应尽快完善如何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司法解释,以在既防止专利权不合理扩张的同时,也关注权利人的正当权利不受损害,更好地平衡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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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Mingjiang;
刘明江
- 《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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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我国发生了首起专利产品改造纠纷案件.一审法院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认定改造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实际上,在审理专利产品改造纠纷案件中,应当使用的是专利权用尽原则,而不是全面覆盖原则,且在认定侵权行为时,应综合考虑专利权人的利益、专利产品买受人的利益和社会大众的利益(表现为市场竞争和科技创新).一般说来,对专利产品进行改造是正常利用专利产品的行为,因此不应认定为专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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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远;
储晓丹
- 《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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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可以提出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因而主张其行为不侵犯原告所主张的专利权的一种抗辩方式.在中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下,抵触申请并不包含在现有技术内,因此若机械地适用法条,抵触申请不可适用于现有技术抗辩.但笔者认为应根据抵触申请只能破坏专利新颖性的性质来区分对待,在相同侵权的情况下援引抵触申请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完全符合现有技术抗辩的理论基础,能极大地提高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审理的效率,促进司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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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景
- 《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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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余指定原则是一种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多余指定原则自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那一刻起,就引起专利理论界和司法界的激烈争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最终彻底否定了多余指定原则,多余指定原则的摈弃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权利要求书应当成为专利诉讼中的一道防线.我国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案件主要包括有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和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两种案件。我国司法界对多余指定原则适用的态度发生了极大的转变,由起初的支持适用到后来的反对轻率适用,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最终彻底否定了多余指定原则。撰写权利要求书的准备阶段和发明人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是非常重要的。上述的“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案”就是因为代理人和发明人没有进行良好的沟通,代理人没有充分理解而把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中造成的。发明人要求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所采取的一整套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是该技术方案中包含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发明人的沟通要从技术角度和专利法律的角度,针对技术方案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帮助发明人分析该技术特征可能具有的各种变种或变形,也就是还有哪些技术可以替换该技术特征、替换该技术特征后也能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其实也就是一个探讨和预计各种侵权可能性和侵权途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代理人既要充分认识发明人提及的发明点,又要找到潜在的各种可能的对必要技术特征的模仿和变形,还要进一步分析发明创造可能涉及的领域和终端产品,从而对发明创造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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