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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施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之法律障碍破解——中国《反垄断法》第55条之体系解释

         

摘要

无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间是否存在天然的冲突,两法都可能发生冲突.该冲突应依法益衡量原则予以解决.为使法律适用者避免在个案中逐次审查法益衡量原则下抽象的正义观念,需将此实质性原则转译成法教义学上可掌握的法条及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下简称《反垄断法》)中第八章“附则”第55条对两法间的协调予以一般性规定,构成了协调两法冲突之外部体系的核心.但也有观点认为第55条存在适用逻辑错误,既画蛇添足,又作茧自缚,并主张将其删除.①此类质疑及相应论争将迟滞中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政策的出台,阻碍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实施进程.

著录项

  • 来源
    《知识产权》 |2011年第7期|100-102|共3页
  • 作者

    董笃笃;

  • 作者单位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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