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知识产权》 >论商业秘密法律属性的界定:---对人才流动过程中商业秘密诉讼案的评析

论商业秘密法律属性的界定:---对人才流动过程中商业秘密诉讼案的评析

         

摘要

cqvip:一、案例引出——人才流动与商业保护之矛盾 1996年6月,广东省珠海市一家国营药厂(简称A厂)状告另一家外资制药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和药厂原高级技术人员刘某。刘某曾被A厂聘为总工程师(聘期从1986年~1994年共8年)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