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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性犯罪、累犯和恢复性司法:来自法院和少年司法会议的案例比较

     

摘要

我们的目标是,确定受到性犯罪指控的青少年(即实施犯罪时年龄在18岁以下)中再次实施犯罪和再次实施性犯罪的总体比例.在超过六年半的时间里,在南澳大利亚受到指控的性犯罪案件(N =365)所涉及的类型从露阴到强奸,最终通过法院、会议或给予正式警告的方式结案.我们对照此前的犯罪,探究再次犯罪是否会因结案场所,或将案件移交专业的处遇项目——“玛丽街”项目而有所区别.跟踪的时间为6至84个月.我们运用生存分析的参数形式,使混合Weibull模型去拟合Kaplan-Meier失效时间(再犯时间)的累积分布.引入协变量(例如前罪或将案件移交“玛丽街”项目)用以检验生存率、免疫比率(或二者)在组别间的差异.至截止日期,54%的青少年因新实施的其他犯罪而受到指控,而只有9%是由于实施了新的性犯罪而遭受指控.由法庭审理的青少年案件的再犯率高于以少年司法会议形式结案的再犯率,但这些差别大多归因于前罪.在以往未曾犯罪的组别中,以少年司法会议形式结案和移交“玛丽街”项目的青少年的再犯率明显减缓.我们能够确定前罪的主要效应,但这个小样本无法理顺多个协变量(比如犯罪类型、较早认罪以及对法律和治疗的反应)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我们也无法探究与性犯罪的再犯特别关联的那些因素.将青少年置于不同法律路径的那些关键因素相互纠缠,不论是在自然的背景下抑或是随机的现场实验,都会影响少年司法会议和法院结案后果的比较.因此,以后的研究应当探究这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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