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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土地发展权设立与征地制度改革

         

摘要

党的十九大强调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推动乡村振兴,征地制度改革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的重要举措.征地的公共利益可以用一般原则法和列举法来界定,可以参考房屋征收和土地划拨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确定,但实施城市规划、发展经济等也应理解为公共利益,政府应是征地实施的唯一主体.征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前提下探索构建“农地股份共有制”,在新的“三权分置”框架下,合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所对应的补偿对象、补偿方式与标准.此外,在中国以用途管制制度限制农地非农化的背景下,应设立农地发展权,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应该给予所有者土地发展权补偿,让农民获得长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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