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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吸纳与空漏:《民法总则》对习惯的规范及完善

         

摘要

《民法总则》的通过和即将实施表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迈出重要的一步.总结《民法总则》中关于习惯的规范,对于理解《民法总则》、思考民法典编纂中有关习惯的科学安排有积极意义.《民法总则》对习惯进行了直接的认可规定,确认了习惯法的正式法源地位.《民法总则》对习惯进行了隐含规定、吸纳规定,体现了对我国民事生活内生规范的尊重.同时,《民法总则》在有关习惯方面还存在空漏状况,需要在编纂民法典、整体完成民法典时予以弥补和完善.在民法典分则编制定和民法典整体编纂时,需要认真总结现有民事法律关于习惯的规定,总结司法解释中有关习惯的规定,总结学界有关民事习惯的论著,更需要认真进行民事习惯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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