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33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66篇、会议论文65篇、专利文献8篇;相关期刊491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第245场中国工程科技论坛——矿产资源形势与发展矿业对策、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等;民法总则的相关文献由1161位作者贡献,包括杨立新、王利明、阿计等。
民法总则
-研究学者
- 杨立新
- 王利明
- 阿计
- 柳经纬
- 梁慧星
- 罗沙
- 薛波
- 傅达林
- 孙洁
- 杨晓峰
- 谢鸿飞
- 丁小溪
- 余中根
- 刘欣
- 周陈
- 孙思琪
- 崔建远
- 彭诚信
- 杨维汉
- 王利明1
- 王博勋
- 王琦
- 王竹
- 白阳
- 蒲晓磊
- 蔡卫华
- 于飞
- 刘武俊
- 刘继华
- 张保红
- 李全一
- 李天琪
- 温世扬
- 王纯
- 石记伟
- 薛军
- 许中缘
- 赵敏
- 邹海林
- 郭明瑞
- 陈希
- 陈菲
- 雷兴虎
- 丁凤玲
- 于悦
- 仲崇玉
- 倪弋
- 倪龙燕
- 傅穹
- 农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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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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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全国各地的读者朋友们询问和希望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同日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要有哪些区别和新规定,特别是工作和生活中应该掌握的重要规定。为了使大家有一个直观的了解和便利掌握,以下用文9篇并以对照表的形式向大家重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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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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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全国各地的读者朋友们询问和希望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同日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要有哪些区别和新规定,特别是工作和生活中应该掌握的重要规定。为了使大家有一个直观了解和便利掌握,以下用文9篇并以对照表的形式向大家重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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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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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全国各地的读者朋友们询问和希望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同日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要有哪些区别和新规定,特别是工作和生活中应该掌握的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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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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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全国各地的读者朋友们询问和希望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同日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要有哪些区别和新规定,特别是工作和生活中应该注意和掌握的重要规定。为了使大家有一个直观了解和便利掌握,以对照表的形式向大家作重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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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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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全国各地的读者朋友们询问和希望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同日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要有哪些区别和新规定,特别是工作和生活中应该掌握的重要规定。为使大家直观了解和便于掌握,以对照表的形式向大家重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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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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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除斥期间是形成权的救济方式.因其具有不可中断、不可中止的性质,在我国历次民法法条修改中,对除斥期间都有一定程度的改动.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生效,将重大误解表意人撤销权存续的期间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即从之前的一年改为三个月.其立法本意是促使重大误解表意人加速行权,防止其怠于行权或滥用撤销权.然而,在如今日益繁杂的民商事活动中,相当一部分因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受限于三个月的短期除斥期间限制而失去救济的权利.因此,本文将对我国重大误解除斥期间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提出可行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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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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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的误区与匡正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公司法、破产法等商事特别法均未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主体概念,我国立法层面仅公司法在第一百八十三条提及“清算组”一词。针对清算组,我国学界通常称之为“清算人”,民法总则、公司法采用“清算组”的说法。为了与立法语言一致,本文统一采用“清算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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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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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日渐严重、经济快速发展和家庭模式的改变,传统监护模式难以适应社会需要,因此有必要完善成年监护制度分担监护负担.虽然,我国《民法总则》首次确立了成年监护制度,通过成年监护制度切实加强对成年障碍者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社会老龄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法律条文简单、规定笼统使得成年监护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主体范围狭窄、缺乏监管、监护模式单一、意定监护制度自身存在缺陷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借鉴国外成年监护制度在改革适用中的相关经验,完善我国监护制度.可以从扩大其适用范围将高龄老人纳入其中,赋予法院监护监督权,在监护种类中增加辅助方式、细化意定监护相关问题规定、采取登记公证的公示方式等方面进行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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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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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吸收了《民法总则》中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三分法"作为我国法人的元分类.但是现行立法对于非营利法人与商主体之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厘清.从商法角度澄清非营利法人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民商法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非营利法人得以从事具备有偿性的营利行为,但是并不意味着其当然成为商主体,因非营利法人只能从事与其目的相关的营业行为.根据现行立法,从事营业行为并非所有非营利法人均可得以为之,以此作为依据来区分非营利法人之类型,更具有规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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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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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保留了2017年《民法总则》新增的胎儿权益保护条款,该条明确为胎儿的继承、接受赠予两项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在继承、接受赠予后的"等",表明胎儿的权益不局限于此.司法实践中对于"等"存在不同的解释,所以对胎儿享有的权益范围出现了争议,如何理解"等"所包含的权益,还需要经过进一步的研究.本文针对《民法总则》第16条的胎儿利益保护条款的适用提出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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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飞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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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了“法律——习惯”二位阶法源体系.该体系会造成实证法根本矛盾无法克服、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无法实现、民事诉讼目的无法达到的弊端.以上弊端无法以第一位阶“法律”中己包含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弊端的思想基础也值得反思.为克服以上弊端,本文主张以“依基本原则确立的规则”作为第三位阶补充性法源,在我国背景下该表述较之其他可能选项具有更大的优越性.适用该法源时,法官具有“确立规则的义务”,并须在判决书中展示从原则到规则的推导过程,方法上应优先适用建立在平等原则基础上的类推.可以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论路径,在解释论上产生该第三位阶法源,弥补立法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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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洋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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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源是具备权威理由或实质理由的裁判依据,形成具备不同分量的法源位阶,分别指向依法裁判与正当裁判的目标.各法学流派依认定的法源不同而对“法”有着不同的理解,私法法源的社会理论基础是进化论理性主义与自生自发秩序,私法因包含阐明与未阐明两种正当行为规则而具有开放性特质.法源理论与民法方法论有勾连也有分工.罗马私法发展各阶段几乎涵盖后世知晓的所有法源形态,却最终衰退为法典编纂一种形式.《民法总则》第10条法源条款中的“法律”包含规范法源与准规范法源两大谱系以及具体规则与基本原则两种类型,“习惯”也应作弹性理解,习惯与习惯法只是程度差别.对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则、基本原则、习惯等多元法源,需要建构起一套司法适用的步骤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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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慧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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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关于成年监护的规定因应了中国人口老龄化时期的到来,具有相当积极意义.其中,在原有《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民法总则》针对成年监护提出了成年意定监护模式、贯彻了“协助决策”理念,注重被监护人“意思能力”的实现,旨在充分实现“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完成“替代决策模式”向“协助决策模式”的转变,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都是值得肯定的方面.作为一项制度,其实施有赖于完善的制度设计,目前既有的规则显得粗糙,不足以实现立法目的.具体而言,目前的规则对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方式、监护监督等环节的设计上均有缺失.而且,毋庸置疑,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并非可以自成体系的实施,必须考虑目前既有规则与相关制度,如民事行为能力判定制度等的有机协调,但目前的成年意定监护规则明显缺乏这方面的考量,难免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协调.诸如简单类型化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模式无法贯彻“协助决策理念”的执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标准阻碍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下适格被监护人范围的确定;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程序还不足以灵活应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社会监护需求等等.本文旨在针对目前立法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诸如确立单次精准化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制度,简化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下的特殊行为能力认定程序,完善启动意定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条件等,以实现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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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冬
- 《第245场中国工程科技论坛——矿产资源形势与发展矿业对策》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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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是在借鉴域外民法典立法成果并总结我国近30年来的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等进行了重构,将"民事法律行为"回归到了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变动的表意行为,而不再要求其本质上的"合法性",这自然使过去那些不太明确的规定更加精准.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体现意思自治与国家管制的平衡,法律行为无效制度是法律行为的调整手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要明白如何将明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预约与本约,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特别是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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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竹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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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大数据分析方法,通过"被适用总次数"通用指标和"被适用次数排名前十的案由"总则属性特殊指标,可以辅助分析三类民法总则法律规范的去留问题.一个法律条文被适用总次数及其同时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总次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制度供给需求.一个法律条文被适用的前十大案由占比在40-50%区间,其所对应的法律规范总则属性就较强.就三种特殊民事主体制度的去留问题,赞成《民法总则(草案)》删除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联营",但要注意与反垄断法领域的立法协调;保留"两户"制度不但符合社会需求,而且具有宣示和肯定改革开放成果的重大政治意义;建议部分暂留"个人合伙"制度,待民法典编纂时统筹整合.较短特殊时效制度的司法适用比例较低,本身也不具有合理性,鉴于其总则性属性也较弱,赞成立法机关删除该规则.考虑到"债法总则"已经被默认取消,建议在"民法总则"中明确债权请求权行使方式,并以"连带责任"替代"连带之债",规定"最终责任分担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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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经纬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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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典是内在精神和外在形体的高度统一.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之"总则",也是整个民商法律体系之"总则".民法总则的水平如何,将决定着民法典乃至整个民商法体系的水平.然而,无论是在反映内在精神方面,还是在外在形体方面,新近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法总则(草案)》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离一部体系科学的民法典的目标,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笔者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民事责任"章应更名为"权利行使与救济",借鉴多数国家和地区民法总则的经验,从如何保护权利的角度而不是从如何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角度,重新进行制度设计。在民法的制度里,没有任何一项制度比这一项制度更让有着“欠债必还”、“父债子还”传统观念的国人感到困惑,无论它被称为“消灭时效”还是“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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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惠文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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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第2条是民法调整对象条款,是学术界公私法划分的一种表达,更多是前宪法时代的观念表达,建议予以删掉.第99条中的"人身自由"应当修改为"人格平等、人格自由",第100条在"婚姻自主权"之前,增加"表达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等.建议增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一般规定,删除第166条民事责任独立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绝对优先的规定.建议第89条增加第2款,"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履行职能,从事民事活动,参照前款规定."第92条第1款"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登记",不能适用于机关非法人组织,建议增加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4条第3款、第65条第3款、第88条第2款,赋予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超越了民法典的功能界限,也不太符合我国宪法规范,建议予以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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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新丽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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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第10条第一次承认了“习惯”的民法渊源地位.在“习惯”、“习惯法”与民法渊源关系的问题上,学界存在“习惯”与“习惯法”混用的观点,亦有学者认为“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分毫无意义.但是,“习惯”与“习惯法”虽有密切联系,但毕竟有本质区别.从历史渊源或渊源本意的角度讲,习惯可以成为民法渊源.从效力渊源的角度讲,成为民法渊源的应该是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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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铁英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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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司法裁判中已经出现了对权利失效制度的应用,集中在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方面.然而我国学界对权利失效的制度与法理认识尚不充分,权利失效作为矫正“严法”的一般性救济工具的角色尚未获得认识,这一情况限制了权利失效发挥其作用,也妨碍了在未来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民事法律秩序中为它寻求一个恰当的体系位置.应当回到权利失效的起源,以《民法总则》第132条规定的禁止权利滥用条款为依托,进一步明确它在诚信原则的具体化过程中承担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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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辉;
叶翔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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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第142条规定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在解释对象和解释目标上对《合同法》第125条进行了修正.尽管在理论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应采区分说,但立法上却可进行整合.以有相对人和无相对人为标准对意思表示解释目标进行区分的做法,不仅可能造成表意人和相关人利益不可调和的对立后果,也与司法实践有所背离.从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历史发展以及原被告诉求平衡的角度,采取理性人标准作为统一的意思表示解释目标可以更好地实现理论与司法的相互沟通.鉴于利益平衡与协调的现实需要,在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上可以视有无相对人而有所调整.文义解释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在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一般应在核心语义范围内确定意思的内容;在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可以进行边缘语义的考察.习惯解释中的参照标准和目的解释中的表意人目的也应视有无相对人进行调整.出于诚信原则的性质和内容,诚信解释的适用应被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