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04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30篇、会议论文16篇、专利文献10116篇;相关期刊546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3种,包括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等;民事主体的相关文献由1066位作者贡献,包括朱秋泓、王春梅、刘书正等。
民事主体—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116篇
占比:90.63%
总计:11162篇
民事主体
-研究学者
- 朱秋泓
- 王春梅
- 刘书正
- 杨振山
- 杨立新
- 谭启平
- 马俊驹
- 彭东昱
- 本刊编辑部
- 李锡鹤
- 江平
- 王利明
- 王明锁
- 程啸
- 蒋学跃
- 郭丛生
- 颜梅生
- 马建荣
- 黄忠
- 黄欢
- 于晓
- 余贵林
- 傅穹
- 刘治国
- 刘耀东
- 刘邓军
- 刘霞
- 吕静
- 周璇
- 唐涛
- 姚荣
- 孙鹏
- 宁清同
- 尹海丽
- 崔家新
- 张亮
- 张俊丽
- 张倩
- 张兵
- 张晓娟
- 张淑娟
- 张胜先
- 张雅琼
- 徐嵩
- 徐文
- 徐阳
- 房绍坤
- 方芳
- 曹守晔
- 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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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开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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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其在民商法当中处于一个不可或缺的地位,不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其都处于一个基础原则的地位.虽然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当中再一次被强调,但是当前很多人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一直处于一个非常模糊的状态.一方面是因为其在法律当中的规定并不明确,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条款对其进行规定;另一方面是因为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具有一定的抽象性,难以让人对其进行具体的把握.因此,我们当前就需要对其内涵进行深入的理解,在认识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促进我国民商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本文从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在充分阐述其缺陷的基础上,为其完善探究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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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奕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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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权在本质上属于私权的另一种表达.当代法律结构中公法与私法的交汇与融合,以及公权介入私权领域对私权顺利行使所具有的促进作用等,成为私法中公权规范引入的基本依据和制度基础.在现行民法典中公权规范主要体现在宪法目标条款的引入,国家及专门机关对平等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保护和合法限制等方面.由于民法典自身私法属性的制约以及公权介入的目的在于增进私权的实现,民法典中公权的介入存在必要的限度.从更为积极的角度理顺民法典中私权与公权的内在关系,消除两者的内在冲突和矛盾,需要在民法典与其他法律规范互动的层面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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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晖;
袁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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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能机器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可以通过与自然人人格构成要素的对比进行分析。就生物要素以及心理要素中的认知功能而言,它们虽是自然人通过遗传获得的一种内嵌于生物体的操作程序,但是它们作为特定的算法,智能机器人可以通过计算等级性予以实现。就心理要素中的自我反思能力以及社会要素的社会角色形成而言,智能机器人因为目前缺乏自指算法以及跨领域的学习能力,而不具备表征自我和他人的功能,因此智能机器人尚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同时智能机器人的出现为我们反思人格的核心要素提供了新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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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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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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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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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制定、发布和施行,不动产登记业务活动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同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对不动产登记供给侧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在不动产登记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愈加突出,成为有力推动不动产登记供给侧服务提质增效的关键一环。信息社会背景下,数字网络技术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融合加快,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登记活动“放管服”需求加大,这些都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数字化转型提出了迫切要求。只有探索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数字化转型的正确路径,才能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才能更好地记录不动产登记业务活动,并为其提供高效便捷的档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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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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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在给予我们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人工智能的发展对现有著作权法产生了冲击,若想解决其衍生的问题,则必须先厘清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中所讨论的主体。只有讨论清楚之后,才可以更好地梳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及后续的责任归置等问题。按照人工智能等级的划分,应将弱人工智能比作客体,强人工智能有限度作为法律主体,超强人工智能可以参照国外已经成熟的案例,使其拥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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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关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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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绿色原则不应只是一种宣示性条款,应转化为物权编的具体规则,成为民事主体行使物权的行为规范。但是,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具体规则尚未体现绿色原则的要求,无法实现对私人环境利益的保护。基于物权制度保护私人财产的主要功能,绿色原则在民法典物权编应以环境利益的私益化和生态价值的经济化为主要实现依据,达到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化实现摆脱困境,保护私人环境利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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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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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川;
陈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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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因恶意差评引发的诉讼频发,司法实践中就适用名誉侵权规制还是商誉侵权规制存在争议:从理论看,适用名誉侵权规制则更为周全;从实践看,网店经营者在名誉侵权诉讼中败诉率极高,诉讼规制的主要障碍在于“恶意”认定难,部分个人网店不具有名誉权“主体资格”以及平台的评论申诉机制救济不利。为解决这一问题,营造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有必要在裁判中统一“恶意”认定标准,准用网络虚拟人格权保护不具有“主体资格”的个人网店,在机制上建立平台内评价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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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伟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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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我国正式颁布《民法典》,它集中和统一了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并对一些方面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弥补了原本法律的漏洞,适应了社会的新的发展变化。国家治理最重要的就是社会治理,在社会治理方面,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对社会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探讨民法在我国社会治理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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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宇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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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人制度是法律体系的基础,源起于中古世纪欧洲大陆,历经数百年发展演进,可谓历久弥新.当初法人仅是法教(释)义学的抽象概念,今日与自然人同受法律的保障,已是各国法制普遍的做法,也是约定俗成的社会通念.尽管如此,法人概念的内涵与外沿究竟为何?是否应制订放诸四海皆准的法人规则(如法典)。此外,如将法人纳入法典时又应如何分类方为适切?是复杂难解的议题.尤其时至今日,五花八门的社会组织蓬勃发展,传统法典有关民事主体的规定,适用时不时出现漏洞或矛盾,未来法人法制究竟应何去何从?欲提出圆满解答,允宜从基本面探索,揭穿法人的神秘面纱,方得克竟全功.法的生命在逻辑更在于价值。草案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乍看之下符合形式逻辑,然从实质面观之,却存在"价值理念的失衡"、"营利认定的困难"、"管制分类的混淆"等三项缺点,可谓独创而不高明。至于解决之道为何,鉴于法人概念之复杂性,迄今尚无完美之立法例可资援用,是以仅能选择相对较佳之方案。职此以言,依循传统德国社团财团法人之分类,或仿效荷兰民法缓和社团财团二元分类(即改采多元分类),均为可考虑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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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竹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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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大数据分析方法,通过"被适用总次数"通用指标和"被适用次数排名前十的案由"总则属性特殊指标,可以辅助分析三类民法总则法律规范的去留问题.一个法律条文被适用总次数及其同时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总次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制度供给需求.一个法律条文被适用的前十大案由占比在40-50%区间,其所对应的法律规范总则属性就较强.就三种特殊民事主体制度的去留问题,赞成《民法总则(草案)》删除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联营",但要注意与反垄断法领域的立法协调;保留"两户"制度不但符合社会需求,而且具有宣示和肯定改革开放成果的重大政治意义;建议部分暂留"个人合伙"制度,待民法典编纂时统筹整合.较短特殊时效制度的司法适用比例较低,本身也不具有合理性,鉴于其总则性属性也较弱,赞成立法机关删除该规则.考虑到"债法总则"已经被默认取消,建议在"民法总则"中明确债权请求权行使方式,并以"连带责任"替代"连带之债",规定"最终责任分担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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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美
- 《2016年广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法分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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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主体是任何部门法都必须重视的研究课题.经营者这一语词常见于经济法中,该概念的核心词是"经营",商法和民法中也有关于"经营"的内容,经济法上的经营者与商法上的商人、民法上的民事主体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若要廓清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必须对经营者与商人、民事主体之间的通约与隔阂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商人是经济法语境下经营者最重要的主体类型,民事主体在从事经营活动,影响到市场竞争秩序时,也满足经营者的构成要件,将受到经济法的调整.不能忽视的是,经营者作为经济法主体之一,其概念的界定必须体现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和基本理念,不能与商人、民事主体等同,其特殊性也正是其与商人、民事主体间的隔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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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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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继承人有无不明时,与遗产有关的四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如何保护这四类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中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出充分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也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本文中,笔者在现有制度基础上,结合中国相关司法实务经验、学术观点和比较法规范,认为在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制定中,应将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列为法定继承人,以根本解决继承人有无不明的问题.同时,将血亲和配偶继承人的搜索程序和两阶段的遗产管理程序详细规定在未来《民法典》继承编中,以实现对与遗产有关的四类民事主体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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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锁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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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范畴,物与财产可以等同.物应当是指由民法规定的,能为民事主体所控制支配,具有一定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存在于人身之外或者能与人身相分离,并占据一定空间的东西.物的种类丰富,罗马法中对物的论述甚为精彩.但根据现今社会生活实际与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备细致,债权等权利不应当属于物的范畴,对于有形体物和无形体物的概念,也应当做新的科学理解.传统上对物所作的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主物与从属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流通物与现实流通物是可行的;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是最为重要的;区分实物与票证物、公有物与私有物是非常必要的;传统中所作的原物和孳息的分类问题最多,趋时性的实用性财产和价值性财产、虚拟财产、权利是物权客体的分类以及对物权客体要扩张解释为物质本体、知识本体、价值本体的分类主张似乎过于玄虚而脱离了地气.总之,学习罗马法,更注重创造自己,构建出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东西来是本文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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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经纬
- 《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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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权利是私权中最基本的权利,考察土地权利尤其是一般民事主体分享的土地权利的变迁及现状,是认知当代中国私法发展的一个基本的路径.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制改革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改革土地权利从单一到多元从国家和集体独享权利到一般民事主体与国家和集体分享权利标示着私法的进巍.然而,在现行土地二元公有制下,在国家(政府)垄断城市建设用地供应的制度安排下,一般民事主体分享的土地权利依然脆弱,无以抵抗来自公权力的"合法性"侵害.从切实保障一般民事主体对土地的权利来看应加强规范政府的土地规划权和土地征收权以及改革现有城市建设用地供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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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琳
-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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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能力作为一种资格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存在密切的联系.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法律有必要进入破产领域,通过规定哪些民事主体具有破产能力的方式,实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有效救济.目前各国关于破产能力的立法模式主要是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日益紧密的今天,我国有必要将一般破产主义确立为破产能力的适用范围,从而保证商事主体和普通民事主体能够公平适用相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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